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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渣男怀疑妻子与小舅子有暧昧关系,挟持儿子被判绑架罪,

    信息发布者:龙游浅水
    2018-09-11 19:36:53   转载


          男子因挟持儿子,一审时被判犯架罪,近日,二审改判为犯非法拘禁罪,刑期也由5年减为两年半。


          2016年4月,因与妻子有矛盾,东莞一男子陈理(化名)挟持儿子,要求妻子到指定地点。在民警已到场的情况下,陈理仍限制儿子人身自由约2小时,并造成儿子脖子划伤,后经法医鉴定系轻微伤。


           一审判决显示,陈理犯绑架罪,判处有期徒刑5年,并处罚金2000元。陈理及其家属不服,提出上诉。日前,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,撤销一审刑事判决,陈理犯非法拘禁罪,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。


         怀疑妻子出轨,挟持儿子要求妻子到指定地点36351-12021R20P926.jpg


          1982年出生的陈理是湖北荆州市公安县人,初中文化。2016年4月1月,因和妻子有矛盾,陈理挟持儿子,后被警方控制。


          今年9月10日,陈理的姐姐陈芳(化名)告诉澎湃新闻,弟弟之前离过婚,有一个女儿,其女儿和奶奶在老家生活;弟弟和第二任妻子付晶(化名)在广东东莞做水果批发,收入还可以,有按揭供房。


          陈芳表示,最开始,弟弟和付晶的关系好,育有一子。然而2015年下半年,夫妻关系开始恶化,双方发生争吵。


          陈芳记得,当年年底,弟弟等人未回老家过年,当时他们还以为可能是生意太忙,但弟弟之后透露说,他和妻子有矛盾,双方有吵架。


           对于陈理、付晶之间的矛盾,陈芳说,家属都不在东莞生活,只知道弟弟怀疑付晶出轨,但具体情况不清楚,当时也不知道事情会这样严重。


        让陈理深陷囵圄的是一起挟持儿子事件。


           澎湃新闻获取的判决文书显示,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,陈理和老婆付晶出现感情问题,怀疑付晶和弟弟付亮(化名)有不正当关系,2016年4月1日20时许,陈理抱着儿子陈华(化名)来到东莞市东城区下桥新苑11巷2号一楼仓库,并打电话给付晶,要求付晶、付亮立即到仓库解决相关问题,且不准付晶报警,否则就杀了儿子陈华。


           之后,付晶报警,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,仓库的卷闸门被拉下来距离地面约50厘米,陈理坐在仓库内,左手抱着陈华,右手拿着一把水果刀架在陈华脖子上,情绪比较激动,不允许别人进入仓库和把卷闸门拉高。于是,民警一边对陈理劝解,稳定其情绪,叫其不要做出过激行为,一边通知陈理的家属、朋友到场进行劝解。t0141e120deef55a78e.jpg


          次日2时30分许,陈理将儿子陈华释放,陈华的脖子受伤,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。


          判决文书显示,2016年4月11日,陈理回到家中,与妻子、儿子同住三天。三天后,因夫妻关系紧张,付晶再次带儿子离家。同年4月下旬至5月18日期间,陈理多次发威胁信息到付晶手机上。5月18日,付晶报案。6月2日,陈理被警方抓获。


           据判决文书,陈理供述和辩解称,他和妻子此前没有矛盾,2015年10月,妻子的同母异父弟弟付亮来到东莞,帮他们卖水果。看到妻子和付亮一些相处细节后,他开始胡思乱想,怀疑妻子和付亮有不正当关系。


          二审改判犯非法拘禁罪,有期徒刑2年6个月


           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显示,陈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,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,属于情节较轻,依法应予惩处,视陈理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,判决陈理犯绑架罪,判处尤其徒刑5年,并处罚金2000元。


           陈理及其家属不服一审判决,提出上诉。陈芳表示,事发后,家属和付晶等人失去了联系。


          陈理的辩护律师之一贺俊告诉澎湃新闻,了解具体案情后,他们认为,陈理挟持儿子的目的,并非勒索钱财或满足不法要求,而是解决婚姻家庭纠纷和矛盾;陈理行为的方式、手段和性质,看似符合绑架罪的形式特征,但不具有此罪严厉刑罚和评价相当的不法程度。org_206054.jpg


         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陈理在案发前曾家暴过妻子,导致夫妻关系紧张,其2016年4月1日晚的行为动机是因妻子离家,二人分居,无法手机通话联系,陈理想通过沟通、解决婚姻家庭问题。当天,陈理带着儿子到无人仓库,要求妻子、妻弟前来解决婚姻问题,警察及妻子到场后,陈理在受到刺激的情况后,用刀抵住儿子脖子,要求妻子进仓库,导致儿子脖子划伤。此外,陈理曾家暴、威胁过妻子,并有划伤儿子的行为,但2016年4月11日回家与妻子同住3天,其间没有故意伤害妻子,故认定4月11日陈理没有伤害妻子的不法目的。


         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,陈理的行为看似符合绑架罪的形式特征,但鉴于本案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,陈理实施本案是为解决夫妻矛盾,其控制儿子期间有照顾儿子的行为,后又释放儿子,没有造成严重后果,其行为的主观恶性、危害性与刑法对于绑架罪的严厉评价程度均不想当,不适应定性绑架罪。


           2018年8月17日,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,陈理挟持儿子陈华,要求妻子及其妻弟到指定地点,在警察到场要求其交出儿子后,仍拒绝警察并继续限制儿子的人身自由约2小时,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。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审判程序合法,但定罪不准确。上诉人所提意见及其辩护人意见中关于本案定性的意见成立,本院予以采纳,遂撤销一审刑事判决,陈理犯非法拘禁罪,判决有期徒刑2年6个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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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村民评论
    王树声2019-02-2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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